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信息工程系计算机协会章程
序 言
计算机爱好者协会是隶属于信息工程系的计算机爱好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组织,本协会致力于“服务校园、服务社区”,定期举行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开办各种计算机知识讲座,广泛进行计算机学术交流,丰富大学生校园文化,提高大学生计算机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协会全体成员在协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协会有序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宗旨为“丰富校园文化,普及电脑知识,服务广大师生。”以提高会员的计算机整体水平为出发点,本着“共同进步、不断创新”的工作原则,积极大胆地走进计算机各个领域,举办有关计算机的各种活动,不断总结交流,树立良好的计算机知识氛围,同时服务广大师生,勇于到社会上进行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计算机技术,支持本协会的工作,服从安排,勤奋学习,属自愿加入本协会,能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二条 加入计算机协会交50元(半年)会员费,用于协会活动,办会员卡,宣传,计算机知识讲座、开展计算机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根据活动设备条件等诸因素本会会员控制在100人左右。
第四条 新会员入会必须先提出申请书,由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入会。入会申请书交由协会存档。
第五条 如会员违反会规,先由协会理事会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而无改进者,经理事会商讨后可以对其做强制退会处理,并备案。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的相关会议,阅读协会的相关文件,接受协会的培训,可以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有获得本协会共享资源的权利。
(二)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在协会会议上有对协会的任何部门、个人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四) 根据自己对协会的贡献,有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
(五)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会员,由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 认真学习计算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计算机专业水平。
(三)维护本会名誉,不做有损协会形象的事。
(四) 按时缴纳会费。
(五)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关心、爱护、支持协会,保持会员之间团结友爱,
互学互助。
第三章 协会组织构成
第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协会最高决策机构,进行讨论和决定重大事务、审核活动方案、协会文件、制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履行制定和修改计协章程等职能。
第三条 机构组成
秘书处、学术部、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
第四条、个机构职责:
秘书处:秘书长1名,干事1名。
1.协会活动的记录、活动总结。
2.协会各种文件的整理备案。
3.协会各种会议的记录工作。
4.协会章程等文件的修订。
5.协会资金及帐目管理,在例会上公示。
6.负责各项活动的通知。
组织部:部长1名、干事2名。
1.对外宣传本协会,树立本协会社会形象,提高本协会的知名度。
2.协同协会的其他部门做好各项活动宣传工作及时把各部的信息传达
给广大同学,如网站公告等。
3.负责策划与组织协会的活动及各种比赛,并协助其他部门工作,注重
细节。
4.积极与学院各兄弟社团、相关协会、社会同行开展各项合作活动,以
达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
5.负责会员参加活动的考勤统计。
外联部:部长1名、干事1名
1.适当与社会商家接触,为协会争取利益最大化。
2.邀请校内外计算机专家、老师来协会做讲座。
3.协调本协会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活动。
学术部:部长1名、干事若干。
1.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技术支持。
2.培养有学习素质的同学,提高其专业素质。
3.负责收集各类办公软件、应用软件信息、软件应用和使用技巧相关知
识。
4.组织会员学习计算机知识.并鼓动会员制作个人作品。学习对象主要
包括OFFICE、PS、FLASH等。勇于实践。
5.联系指导老师研究讨论相关课题,不断更新学习资料。
6.密切关注计算机各方面的发展动态,向本协会提供最新信息。
7.负责校内师生软硬件维护及电脑组装相关服务。
8.收集会员对计算机感兴趣的知识点,便于科学调整教学计划。
宣传部:部长1名、干事若干
1.负责本协会宣传展板的制作。
2.负责本协会对外形象设计。
第五条 协会的干部是协会事业的骨干力量,在人才的运用上坚持用人唯才的基本原则,要求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努力为协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条 协会干部任期为一学年,一年举行一次干部选举大会,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骨感力量。协会各级干部由前任干部离职前提出职位候选人,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即可上任。同时协会积极鼓励会员自荐竞选。
第七条 为了更科学、更有效地开展工作,邀请杜毅老师、黄翔老师担任本协会指导老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经会议讨论,可罢免职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开除会籍:
(一)滥用职权,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私吞公款,牟取私利,给本会造成损失者。
(三)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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